福州市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宣传册

发布时间:2019-03-22 点击数:3124

前    言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科技部门加大政策供给力度,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为更好的服务企业,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局对各级科技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和摘录,特编制了《福州市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宣传册》。

本手册摘录的所有政策及相应的申报通知可在“福州科技网”(www.fuzhou.gov.cn/zgfzzt/skjj/kjzl)或关注“福州科技”微信公众号查询。各项业务的办事指南进入“福建网上办事大厅” (http://fz.fjbs.gov.cn),切换至“福州市”进行查询或办理。各项优惠政策的内容、依据以出台的原文件为准。 

目    录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三、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认定

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分段补助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配套奖励

六、双创奖励

七、科技成果转化及研发平台奖励

八、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和配套奖励

九、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主要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里对新认定国高奖励1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5万元。

申请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主要产品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从事研发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科技部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受理部门:福州市科技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申报流程:一般每年申报2次,以我局申报通知为准。

 

(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主要优惠内容:

经备案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200万元。

申请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主要产品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从事研发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政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

受理部门:福州市科技局

申报流程:一般每年申报2次,以我局申报通知为准。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主要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市里对新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申请基本条件: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财政部等《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省科技厅等《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受理部门:福州市科技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申报流程:一般每年申报2次,以我局申报通知为准。


三、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认定

要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的政策。

2、市里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与高企认定不重复奖励)。

3、进口设备免税和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免税。

4、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省级科技创新券。

申请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的销售额应占60%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3 年研发投入年平均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软件类企业不低于5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对象为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八种类型中小微企业。

政策依据: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省科技厅《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实施意见》等

受理部门:福州市科技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申报流程:一般每年申报1次,以我局申报通知为准。


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分段补助

(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主要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申请基本条件:

1、按规定填报《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2、设立研发经费辅助帐

3、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加计扣除优惠;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政策依据:

财政部等《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受理部门:福州市税务局、福州市科技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申报流程:一般上半年5月31日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