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09-09 点击数:3805 信息来源:经济系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榕黎院 [2006] 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通过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条  处分是维护校纪校规严肃性、督促学生自觉遵纪守法的一种辅助教育手段,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广大学生。

第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考虑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诚恳者;

(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八条  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者;

(二)翻供、串供、阻碍调查、包庇他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四)违纪群体中首要人员者;

(五)屡犯同一种错误坚持不改者;

(六)曾多次受过纪律处分,性质恶劣,错误严重,属屡教不改者;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  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本学期先进个人、奖学金、困难补助等评定资格;本学期已享受奖学金者,取消并追回全部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第十条  受行政处分的学生党、团员,党、团组织应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团纪处理。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十一条  参与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和利益及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论和行为,组织策划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1、情节较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较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被处以治安警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与悔改表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者,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隐瞒或捏造事实,欺骗组织,伪造涂改证件,包庇坏人坏事,泄露国家机密,阻碍执行公务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情节较轻且认识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经教育能认识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情节较重,经教育不改者(或不能认识错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观看或收听淫秽声像、书刊,给予记过处分;传播、传抄或复制淫秽声像、书刊、电子文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在网络上从事非法活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网上泄露国家机密、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统一等反动言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网上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网上制造传播病毒,从事破坏他人网站或邮箱、窃取他人密码等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同学进行敲诈勒索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利用社会人员对同学进行威胁、恐吓、殴打或敲诈勒索且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偷窃行为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团伙盗窃的主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破坏、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尚不够刑事或治安处罚的,除责令其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肇事、策划打架、参与打架、蓄意打架、为打架者提供器械或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组织老乡会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按有关规定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利用麻将或用其他工具以现金、有价证券等为赌注赌博者或为赌博提供场所、用具者,除没收赌博工具及受治安处罚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2、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禁止在校园内打麻将,不论有无赌博,违者均没收麻将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内公共场所勾肩搭背、搂抱接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不听从劝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校内集体宿舍异性同宿或在校内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住宿的违纪处分

1、违反学生住宿作息时间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双休日或节假日不办理请假手续在校外留宿者,或熄灯后离校在校外留宿等,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学生擅自在外留宿,并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违法行为者,报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3、未经批准私自调整学生宿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撬门锁抢占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防火安全规定者分别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在住宿区或教学区乱接电线、插座、使用电炉等各类电热器者,给予没收用具外,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重犯者或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擅自在住宿区或教学区使用煤油炉、焚烧物品等进行明火作业,第一次被发现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被发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由于违反防火规定,造成火警以上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随意开启、破坏宿舍楼、教学楼等消防通道的门或锁、安全设施(灭火器、消防栓)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扰乱校园治安和公共秩序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砸东西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集会、学习等公共活动中怪声尖叫、喧哗打闹者,勒令其离开现场,并给予为首者或策划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宣传材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销毁或非法拆阅他人信件,损坏图书馆书籍、报刊者,尚不够刑事或治安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冒领他人汇款或包裹者,视情节轻重,除退回钱款、物品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得擅自组织各种离校外出活动。凡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因擅自外出活动而造成伤亡事故的,结果自负,学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九条  私自下江河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者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因私自下江河游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结果自负,学院概不负责。

第三十条  违反学习、生活纪律、无故旷课(含上课、实验、实习以及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1、上课、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经常迟到者或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5学时者(按实际上课时间计算,下同)责令其检讨,并在院内通报批评;

2、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超过60学时且经教育不改者按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试作弊处理:

1、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2、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禁止学生吸烟、酗酒,如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侮辱、诽谤、诬告、恐吓、陷害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尚不够刑事或治安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理权限、程序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辅导员、班主任首先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掌握确凿证据,责成学生写出书面材料,同时注意稳定违纪学生的思想情绪,做好思想工作,然后尽快地将材料上报学院主管部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院长批准;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副院长审核后,报院长批准;给予学生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由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属“政治性质问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做出前,要充分听取受处分学生本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处分决定作出后,由主管部门将处理决定书与学生本人见面并要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如拒绝签字,应将见面情况记录在案,并作说明;见面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第三十七条  给学生记过以上处分的决定做出后,主管部门除将处分决定及时送达被处分者外,还要及时将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受退学处理或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宣布当天即应办理离校手续,由家长领回;其档案材料由主管部门寄往入学前所在市(县)教育局。

第三十八条  学生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方法按《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凡所述及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细则规定;以往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经2006年8月14日院长会议研究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