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婚丧及伤病住院慰问实施办法
(2023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福利管理制度,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教职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连续工作满半年的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慰问事由包括结婚、丧葬、伤病住院。
第四条 教职工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可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凭结婚证复印件申请领取结婚礼金,标准为300元/人。婚嫁双方同在学校工作且符合第二条的,凭结婚证复印件可申请领取两份结婚礼金。
第五条 教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去世,可申请领取丧葬慰问金,标准为200元/人。
第六条 教职工本人因伤病住院,可申请领取伤病慰问金,标准为300元/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慰问范围之内:
(一)尚在试用期内,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
(二)因酗酒、违法违纪或违反师德师风等行为造成伤亡的。
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