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黎院教〔2013〕1号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健全完善的考试制度,可以促进学校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缓考和免修考试是考试中的特殊情况。为了更好地规范我院缓考、免修考试手续的办理,进一步促进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根据我院近年来进行考试管理和考试改革方面的情况,对考试管理工作中有关学生申请缓考及免修考试做如下规定:
一、缓考审批原则
1、凡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均可申请缓考
(1)因病住院的学生、因病卧床不起的学生或因病确实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
(2)因直系亲属逝世必须奔丧的学生。
(3)因重(补)修课程与正常课程考试时间冲突的学生。(只可办理重、补修的缓考)
(4)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其他突发事故致使学生无法参加考试的。
2、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得办理缓考。
3、因参加其他各类非学校组织的正规考试、就业面试等的缓考申请从严掌握,原则上不予批准。
4、考试开始后,不再办理缓考手续。
5、旷考不得作为缓考处理,旷考的课程直接参加重修。
二、缓考时间
缓考科目延缓至下一学期初,随同补考一并进行考试。学生应当在本学期考试前3个工作日内到各系办公室办理手续,报教务处备案。
三、缓考成绩的评定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正常登录。缓考后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另外安排补考,直接参加重修。
四、申请缓考的流程
1、学生个人出具书面缓考申请,写明班级、姓名、学号、申请课程、任课老师、申请原因并附相关有效证明,报辅导员审核。
2、辅导员签字确认后,到系办填写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考审批表,报系主任签注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由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通知任课教师。
缓考的办理,关系到正常考试的安排与进行,各环节应严把审批关,坚决杜绝投机取巧现象的发生,做到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
五、免修考试的规定
1、申请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必须严格按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于每学期放假前6周在学生所在系办理完相关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2、各系必须严格学生免修考试申请的审批。
3、免修的课程,期末成绩以卷面成绩计;免修且免考的课程,期末成绩以75分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之前与之不同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