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2-08 点击数:5655 信息来源:学工处

为了多层次、全方位鼓励我院学生开展创造、创新和创业实践活动,大力倡导学生创新研究、创业意识,创新创业精神,提高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学院创建了“大学生创新创业园”。

为加强对创业园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创业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在学院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培育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为宗旨,为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拓展大学生素质提供的实践环境。创业园是大学生的校内创新创业项目的实践基地和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提供必要的实践平台,为优秀创业项目的发展成熟提供良好的孵化环境。

第二条 创业园紧紧围绕我院专业设置进行建设规划,从构建完善的服务扶助体系、搭建设施齐备的创业平台入手,将我院创业园建设成特色突出、功能合理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和孵化基地,成为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 创业园实行项目化引导、市场化运作模式。创业园的管理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重点扶持”的原则,学院提供创业平台,师生共施专业才能,创业者自主合法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学院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承担经营风险,与创新创业者责、权、利明晰。学院在统筹考虑,合理布局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同时依托我院专业优势,引导创业园的建设、运作与管理能够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促进创业园的建设与发展,学院设立大学生创业园管理中心(简称“创业园管理中心”),由分管院领导及学生工作处、团委、就业办、财务室、资产处、后勤和系(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创业园的规划、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创业园管理中心”设办公室,挂靠就业办,主要由就业办、学生工作处、团委、相关教师和学生干部组成,创业指导教师任创业干事,负责创业园日常工作的开展和管理。

第六条 “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协助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安排;做好统计工作;起草创业园区各类管理规章制度与有关公文;负责做好文件的归档保管工作;负责创新创业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广普及大学生创业知识;组织在校大学生创业计划项目的申报;负责创业园平台建设、设备保管、场地管理;负责创业园区的日常值班工作;维护创业园区的日常生活秩序,负责园区内的卫生清洁、安全排查、环境评比等工作;组织开展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创业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入驻与退出

第七条 允许入园创业项目类型。

1.专业技术领域:设计销售、软件开发、网页制作、动漫设计、网络服务、手机游戏开发、电子产品开发与技术转让、工程预结算、化工产品开发与技术转让等。

2.服务项目领域:家教中介、家政中介、快递、电器维修、电脑维修、电脑软件安装、广告艺术设计、装潢设计、建筑与规划设计、设计工作室、文字翻译、打印复印、各类培训业务、旅游咨询与服务等。

3.商品销售领域:图书、文具、体育器材、电子产品、饰品、日常用品等商品销售。

4、其他与专业建设相关联的项目。

第八条 不允许餐饮食品、娱乐等项目入园。

第九条 创业团队入驻条件。

1.创新创业团队申请对象为本院登记在册学生,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创新创业团队原则上由2-8人组成,有较强的团队意识。

2.本院师生须占50%以上(含50%)的股份;从业人员中的60%以上为本院登记在册的学生。

3.创新创业团队必须要有本校专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以以投资人身份参与创业团队的经营,但投资额不得超过团队投资总额的30%。

4.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产品及服务;创新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科技创新型项目优先入驻,其次是科技服务和社会服务类。

5.创新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创新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创业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实行自主合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7.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需经家长和所在系(部)同意。

8.校外人员(含工作人员)必须到办公室登记,校外投资者必须由创业园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条 入驻程序

1.创新创业团队提交以下材料:《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申报书》、相关管理制度、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家长意见书、成员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2.“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受理、审核、评估、批准。

3.经审核合格的团队,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由团队自行决定以何种形式(团队、公司或个体经营)入驻创业园。如果以公司形式入驻,则需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书,并将复印件提交“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

4.评审合格的团队所有手续办理齐全,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在“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登记,并与“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签订入驻协议书。

5.学院颁发准入文件,团队正式入驻创业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一条 每个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为入园审批时间。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

1.创新创业项目不得与国家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相抵触。

2.创新创业项目较成熟,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重视与所学专业的关联度。

3.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目标明确、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4.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新创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发起人拥有创办公司或店铺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我院指导教师、学生作为相对固定的团队成员,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6.创新创业团队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7.负责人拥有创办公司、科技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的实践经历,具备一定实践经验的团队,其实践经历经审查确认后,可优先入驻。对创新类团队(项目)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退出。入驻团队与创业园协议期满,到“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自动申请退出。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孵化期满退出。创业园主要为学生走上社会自主创业提供尝试、准备和积累等服务,团队负责人毕业前应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个别孵化成功、发展前景优秀的项目,在合同期满后,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可续签协议,延长经营期限为创新团队负责人毕业后壹年。个别特殊情况可延至两年。

勒令退出。对严重违反创业园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四章 创业园的管理

第十四条 园区管理

1.由“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包括每天按时开门、关门;保管好安全出口的钥匙;园区卫生的检查与评比;检查安全通道,保证每个安全通道畅通无阻等。

2.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3.创业团队的装修方案需经“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批准,方可施工,“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4.创业公司的日常活动在不影响其他公司正常业务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若需要在园内举行大型活动,使用公共设施、场地或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公司的正常业务,创业团队需提前三天到“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5.创新类团队在园区内取得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和创新创业团队共同拥有。

6.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学院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团队责任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

2.各团队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创业园批准通知后5日内,应与“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签订协议,并保留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审查,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3.各团队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负责每天园区清洁卫生的打扫与保持。

4.各团队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每月初及时准确地向“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报送上月经营报表和数据,支持“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创业团队在驻园期间不得擅自更改团队负责人或经营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应向“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更改。

6.创业团队无权转让经营场地。如发现有擅自转让经营场地者,则“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有权终止双方协议,勒令转让当事双方退园,并按学院相关规定对团队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处理。

7.园区内的公用设施、公司办公单元内的桌椅、设施要爱惜使用,如有损坏,相关创业团队应立即向管理员报告,并向“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由“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酌情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为入驻团队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设立创新创业基金:

1)通过学院投入、企业资助等组成创新创业基金,基金主要用于为创新创业团队在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初始创新创业基金,该基金主要以 “暂借款”的形式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进行扶持,也可适当作为风险投资予以投入。

2)创新创业基金借贷程序:评审通过的团队(项目)在办完入园手续后,由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团队负责人所在系(部)同意后,上报“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由办公室视团队(项目)的创新创业和市场潜力给予审批。

2.创新创业园场地及设施费用:

1)创新创业园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各团队(项目)提供相应优惠措施。

2)免费为入驻的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一定数量的桌椅等办公设施、网络端口、电源接口等。

3)学院鼓励大学生创新类团队入园,给予免费场地、免场地管理费、免网络费、免日常办公水电费支持。涉及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空调等),将按用电量计收电费;其安装由各创业团队向学院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由总务处安排安装电器、电表等(安装费用由申请团队自理)。

3.经验交流与指导:

1)组织创业联谊会,学校有计划地组织举办创业成功经验交流活动,开展“创业示范店”等创业后续服务活动。

2)聘请校内外具有实践经验又热心助人的人士担任创业咨询师和法律顾问,为团队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3)帮助创业团队分析、解决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帮助学生规避创业风险,降低经营损失,提高创业成功率。

4、宣传推广与代理服务:

1)为入园企业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企业洽谈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指导入园企业举办各种媒体宣传推广活动。

2)帮助创业者将科技发明、专利等转化为创业项目;运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宣传、推介我校创业团队和创业项目。

3)为成功团队(项目)引进资金、技术和合作伙伴。帮助成功团队联系后期银行贷款、政府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申请的指导与代理服务。

第五章 创业团队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创新创业活动的考核,每学期一次,于期末进行。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每学年在优秀者中评选“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之星”。

第十八条 入驻团队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新创业团队入园后,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场地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有弄虚作假现象。

3.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团队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擅自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未经同意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或擅自转让经营场地者。

7.因安全或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第十九条 考核程序

1.“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

2.各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内部管理制度;承担业务统计表;工商、税务等部门许可证书复印件;评估考核自评表;财务报表;团队业绩实证材料和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

3.“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对“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之星”予以表彰,并分别从创新创业扶持基金中给予1000元、500元奖励。

2.学院优先推荐入选省级资助项目。

3.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勒令退出创业园,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创业园的综合治理、安全管理等严格遵照学院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创业园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