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6 点击数:4036 信息来源:学工处

各处(室)、各系(部),福屿校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文件精神,经院领导同意,现将《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附表:1.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表

      4.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安心学习,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以分管副院长为组长,学工、教务、团委、财务、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系部认定工作组。各系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主要学生干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系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各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及一般同学代表组成,一般同学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确认。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贫困生和特困生两档,比例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15%和5%以内。

 第八条 申请家庭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大专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践行爱的教育,诚实守信,讲文明懂礼貌,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能够自立、自强,尽己所能地为家庭分担困难。

(二)具体条件

1.贫困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考认定为贫困生:

1)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认定为家庭经济收入较低的学生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家庭无固定收入的学生;

3)家庭主要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4)家庭成员因病、伤医疗费用开支大,造成家庭经济负担重的学生;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特困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认定为特困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

 3)残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考认定为特困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2)烈士、优抚家庭子女及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等;

3)家庭成员因病、伤产生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负担特别巨大的学生;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负担特别巨大的学生;

5)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各系在以上条件基础上,可结合本系实际拟定各自评选标准,报学工处审定后执行,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

第五章 认定时间和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份启动,10月30日之前完成。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班级民主评议。申请的学生要提交《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表1)、《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表2),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即可(低保、残疾学生或其他学生应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提交的材料、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等,召开会议,认真评议(应着重考虑烈士子女,被当地政府列为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填写《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表》(附表3),并由全体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签名确认。班级评议结束后,确定本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同时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二)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应以适当方式、在系部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并确需改动的,应及时与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沟通后予以调整更正。并以系部为单位收集汇总《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附表4),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报送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院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复审各系部上报《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和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系部要高度重视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综合考虑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听取认定评议小组、班委会和同学的反馈信息。同时,教育和培养学生诚实守信、感恩回馈的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回报社会。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系部每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及学校各类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有感恩回馈的观念,有义务参加各类公益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