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6 点击数:4077 信息来源:学工处

各处(室)、各系(部),福屿校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文件精神,经院领导同意,现将《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附表:1.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xxxx年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安心学习,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应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大专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四条 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践行爱的教育,诚实守信,讲文明懂礼貌,道德品质优良,未受过学院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各系在以上条件基础上,可结合本系实际拟定各自评选标准,报学工处审定后执行,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9月中旬,各系将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人数上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系上报人数,统筹分配全校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各系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交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初步名单和资助档次《xxxx年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附表2),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通过后,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助学金发放:学院在开学后两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金手中,实行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