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贯彻节约开支,规范差旅费管理,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第三条 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第四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为火车、汽车。要乘座飞机,需经学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 第五条 出差人员住宿,正职院领导可住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标准间。住宿费按照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正职院领导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300元;副职院领导和处职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200元;其余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100元。
第六条 第六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
(一) 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出差人员自理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经学院领导批准,实际住宿费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实际住宿发票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第七条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
第八条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5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学院派车的不发公杂费。
第九条 第九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参会人员会议期间的费用不再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可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趁出差之便,事先经学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及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退还所得款项。
第十二条 差旅费若有特殊情况超支时,可在执行本规定的相关标准时,视实际情况,出具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和学院领导批准报销。
第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日期
(一)出差人员回学院一周内报清差旅费。
(二)某些原因无法按以上规定时间内报销,经办人员需出具报告说明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学院领导批准后报销。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学院财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