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18-11-22 点击数:4638

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政策措施

1.就业接收登记服务

政策内容: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后到相应人社部门进行接收登记,是毕业生人事管理的起点和重要环节。做好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是各级人社部门掌握毕业生实名信息及其就业状况,有针对性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数据基础。

办理渠道:申请人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政策内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根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意向和服务需求,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和电话联系等方式主动联系未就业毕业生,积极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对有求职意愿的,及时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纳入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有培训意愿的,推荐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升职业技能;对有见习需求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积累经验、增强能力;加大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公益性岗位力度,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低保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办理渠道: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3.就业见习服务

政策内容: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基地,在本单位内部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进行3个月的就业见习,享受政府见习生活补贴,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项促进就业措施。

办理渠道:毕业生自主选择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由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基本补助,见习期结束后,由见习单位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补贴。

4.档案保管服务

政策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办理渠道:申请人可将档案寄存在就业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5.待就业毕业生档案查询

政策内容:待就业毕业生档案按规定应转回生源所在地县(市、区)人社局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向当地人才服务机构查询。也可直接向毕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查询档案转递方向。

办理渠道:通过档案寄存单位官网、微信平台等方式查询档案信息。

6.人才储备政策

政策内容:全国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后三年内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受专业限制)和福州生源农村低保家庭、城镇特困职工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本科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均可进入人才储备中心。符合储备条件的毕业生,一年内未就业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每月480元的生活补助费,还可享受免费住宿、免费落户、免费保管档案、免费推荐就业等服务。从2018年起,在我市人才储备中心登记储备的高校毕业生,在领取生活补助期间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以及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可以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至正常期满为止。

办理渠道:毕业生本人持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学位证原件、复印件 等材料至人才储备中心办理。

7.落户服务

政策内容:全面放开我市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落户限制。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落户。

办理渠道:各基层派出所

    二、毕业生引才政策措施

    8.“双一流”毕业生人才奖励

    政策内容:《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2018]7号):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给予硕士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1.5万元人才奖励。

办理渠道:受聘于企业的通过所在企业、自行创业的(所在企业核实材料并盖章),经各县(市)区人社局同意后,向福州市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常年受理)。

咨询方式:福州市人社局引进人才中心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591-83321935

9.工科类毕业生补助

政策内容:符合《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有关条件的工科青年人才,到省内企业受聘的,按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到省级报备的众创空间培养或服务期间,按照所在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放补助, 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创领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支持。

办理渠道:由企业(众创空间运营方)向市人才服务窗口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促进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

10.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市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下列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三)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五)特困人员毕业生。

 补贴按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办理渠道: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愿向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申请。

11.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办理渠道:小型微型企业每年度分两次(1月和7月。毕业当年7-12月份开始缴费的,在次年1月首次申报;次年1-6月开始缴费的,在次年7月首次申报)向企业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前6个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12.见习企业(单位)就业见习补助

政策内容: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个月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助。见习补助标准为:由财政部门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根据留用人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予以见习补贴。

办理渠道: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13.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200元。

办理渠道: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初次通过国家职业技术工种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办理渠道: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5.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窗口最低缴费额的50%给予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办理渠道:社区(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以及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四、扶持自主创业政策措施

16.一次性开业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纳税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给予 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办理渠道: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17.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在我市工商注册不超过三年的小微企业(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在初创三年内新招用人员,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新招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每人一次性给予补贴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一次性给予补贴5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办理渠道: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在每月20日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小微企业招用人员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8.个人创业场租补贴

政策内容: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租用1年以上经营场地的,可在我市创业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实际支付场地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办理渠道:创业者在租用经营场地满一年后,在每月20日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创业人员租用经营场地补贴。

19.“植根榕城”福州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