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困难毕业生援助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7-05-12 点击数:4355 信息来源:就业办

关于建立困难毕业生援助制度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积极做好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人文关爱,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充分认识实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的重要性。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顺利就业,是大学生思想教育与解决大学生实际问题相结合的重要工作内容,对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顺利就业作为我院近期学生资助和就业工作的重点抓实抓好。
      二、加强服务,进一步深化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思想教育。   
  高度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服务等方式,及时防止与疏导他们因就业问题而引发的焦虑、不满和悲观等情绪。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载体创造性的开展教育工作,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人文关怀。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引导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三、落实措施,把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程落到实处。
    学院制订《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特别困难毕业生援助金申请办法》(见附件1)。学生处要翔实掌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采取“一帮一”方式,进行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培训、重点推荐,免费为他们提供切实有效的求职技巧和岗位技能培训,增强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能力,要通过校内就业网、招聘会等多种形式,设立专门的渠道推荐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
     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OO七年五月十一日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特别困难毕业生援助金申请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积极做好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充分学院对贫困毕业生的人文关爱,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制定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生援助金的评定办法如下: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制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2、热爱学习,成绩良好,在校期间能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未受过纪律处分。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因多种原因造成迟迟未能就业(有业不就者除外)。
二、评定办法
(一)评选工作必须按照条件,全面衡量,本着对毕业生负责的态度,严格把握标准,把真正困难的毕业生推荐上来。经过民主评议推荐,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室会议研究批准公布。困难毕业生必须填写《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困难援助金申请表》。
三、援助名额
援助名额原则上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3%以内。
四、援助金额和办法
1、凡是评为特别困难毕业生者,学院给予发放困难援助金600/人。
2、院就业办通过各种渠道和办法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