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精神,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参考《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教学〔2019〕2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努力践行爱的教育,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讲文明懂礼貌,品行端正,未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励志向上;
2、学习刻苦,态度认真,成绩良好,入学以来没有不及格科目(含选修课);
3、参评学年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40%以内,或者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在60%以内,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任务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六)现任院、系、班学生干部,达到以上两点要求且工作表现积极者优先推荐;
(七)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且成绩优秀的学生身上。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数由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指标确定。
第六条 学院成立院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系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牵头,学工、团委、教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系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系党支部书记、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公开评审。
第七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评选方法: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组织审定相结合的方法。
(二)具体流程:
1、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2、各班级评选小组对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以及申请人各方面的表现,进行充分讨论,班委会和辅导员共同研究确定拟建议名单,填写申请表,并在班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系评选小组;
3、各系评选小组综合考虑,初步确定建议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处审核;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各系按照名额分配数量推荐;
4、学工处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国励获奖者候选人名单,报学院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国励奖候选人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拨的名额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条 如发现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获奖后有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者,取消获奖资格。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