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健全科学的运行机制,保证学院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办学行为,维护和保障学院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名称是: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Fuzhou Liming Vocational&Technology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的办学地址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中路218号(福屿校区)。
第四条 学院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审批设立的民办高职院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扬教书育人“黎明模式”,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院的审批机关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机关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学院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福建省黎明企业集团公司,出资1.73亿。
第八条 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院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依法制定学院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院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院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院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院财产。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院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为专科,办学形式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招收高中、中职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基本修业年限三年,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要突出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青年教师和大学生的思想引导,促使他们增强政治认同,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推动学院把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教育贯穿于各项工作中。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 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党委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员院长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员副院长应进入学院党委班子;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学院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学院党委书记应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董事会。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组织的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教书育人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学院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院党委要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学院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八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保障学院董事会健康发展各项事业。
第二十一条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 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
董事会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董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董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 选举、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增补、罢免董事;
(三) 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至2次会议。会议需有二分之一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董事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提前书面报告,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并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下列事项属学院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产生、罢免董事长、董事;
(三)聘任、解聘院长;
(四)修改学院章程;
(五)制定发展规划;
(六)审核预算、决算;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实行董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学院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接受董事会领导,院长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院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居住;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依法代表学院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5人,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学院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院董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董事会和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当董事会成员或者董事会和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院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置以下行政职能机构: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人事处、总务处、保卫处、财务处、招生办、就业办。
教辅单位设:图书馆、现代技术教育中心。
系部(含产业学院)设:建筑工程系、经济管理系、药学系、商务系、艺术设计系、烹饪系和思政部(公共基础部)以及黎明五洲佳豪餐饮产业学院、黎明曼奇立德动漫产业学院、黎明易缇秀健康产业学院。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九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积极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制定和完善学院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设置、教学教研及科研工作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工作。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学院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十条 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系(部)、专业,重点做强条件成熟的餐饮服务类,动漫设计类两个专业群;按照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我院的实际,通过专业设置的再论证,积极培育有发展前景的专业,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以及专业设置认证。
第四十一条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准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系(专业)招生比例。
建立校内外实训基地承担学生的专业实训、实习及实践教学任务,并为学院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科研成果转化提供方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学术机构、行业、企业等之间的科学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二条 做好师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把安全教育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职责。
建立健全学院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寄宿生管理制度》《校园安全巡查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形成长效机制。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院聘任的教师或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学院可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改聘、解聘或辞退教职工。教职工也可按有关规定辞职,经学院同意后,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手续。
学院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享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七)享有在校内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时,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和学院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
(八)享有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九)享有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院的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和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院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凡按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本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院学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修完所在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发给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学院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奖学金、贷学金等评定、发放管理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为家庭贫困的学生提供帮助。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资金用于奖助学金。
第四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愿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师生申诉的渠道,以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院工会设教职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工申诉;院学工处设学生申诉机构,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五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 举办者投入;
(二) 政府资助;
(三) 收取学费杂费;
(四) 利息;
(五) 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学院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董事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学院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净收益20%的比例提取学院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发展。经费支出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采取“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措施,做到合理有效地使用教育经费。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学院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学院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自行决定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三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出现第六十二条中的自行终止情形,学院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四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行终止时,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清算期间,学院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六条 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院办学。
第六十七条 学院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院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可修改章程:
(一)学院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院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九条 学院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改属于学院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经董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七十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学院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七十二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其他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