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对学生实习的管理,保证学生单独实习的顺利、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仅适用于学生在第五学期单独提前实习的情形,依照教学计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的统一组织实习和分散实习根据《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学生在第五学期单独提前实习的申请,各系应当严格控制,原则上毕业班学生一律依照教学计划安排的规定时间内进行毕业实习。
三、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大专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单独提前实习:
1、在我院学习期满二年;
2、有拟就业单位同意接收其实习,并正式签订实习协议书(企业录用)或拟就业合同书;
3、已缴清学费等所有应缴费用;
4、家长书面签署意见同意学生提前实习。
四、学生办理提前实习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所在系了解有关程序和规定,并确认自己符合申请提前实习的条件;
2、申请人自行联系实习单位;
3、申请人征求家长同意;
4、申请人向所在系提出正式申请(书面申请报告);
5、申请人所在系审查其资格;
6、所在系向申请人发放《单独提前实习申请审批表》、《实习登记表》、《承诺书》等;
7、申请人向所在系上交填写后的《单独提前实习申请审批表》、《实习登记表》、《承诺书》;
8、所在系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如批准则在《单独提前实习申请审批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9、所在系告知申请人教学、学生管理相关要求;
10、所在系对申请人进行安全教育;
11、所在系将《单独提前实习申请审批表》、《实习登记表》和正式签订实习协议书(企业录用)或拟就业合同书;交教务处审批、备案。
五、各系和教务处受理和审批学生单独提前实习申请的时间为第五学期第一、二周和第十一至十四周。
六、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实习单位劳动纪律、安全规范进行实习工作;
2、每月和辅导员或实习指导教师进行不少于二次联系,汇报学习、工作、生活情况;
3、通过自学、接受任课教师辅导等方式完成第三学年开设的课程的学习;
4、按时返校参加期中、期末考试;
5、按照通知及时返校参加其他教学、学生管理活动。
七、《单独提前实习申请审批表》、《实习登记表》审批完毕后复印,系和教务处各存档一份;;《三方实习协议书》填写四份,学生本人、实习单位、系、教务处各存档一份。
八、关于实习的其他要求按照《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内容执行。
九、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与《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含毕业实习)工作规定》共同开始执行。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3、承诺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