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考勤工作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学生考勤规定
(一) 学生要认真执行教学培养计划的相关规定,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安排的各项活动。包括上课、实习、军训、开会、运动会、思想政治教育等。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安排的各项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准假后开始有效。请假期满,学生本人应及时向辅导员销假,需续假的学生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并按规定审批。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办理:
1.学生请假必须有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时间并填写学生请假审批表(附2)。病假需持本院医务所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后者同时需院医疗部门验证);事假必须有充分理由和必要的证明。
2.上课期间请假一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超过一天以上至七天(含七天)由学工处批准,七天以上者由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3.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不得请假。确需请假者还须办理缓考手续(附3),缓考须报系主任审批。
4.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得事后补假。学生未经请假、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
(三)学生旷课,根据旷课节数及态度分别给予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及学院安排有关活动,每天均按旷课6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 累计旷课达15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
2、 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 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 累计旷课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 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原则上给予退学处理,对于在学院和家长的共同教育下,能深刻认识错误,决心悔改者,给予一定时间考察后,经院长批准再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考勤工作制度
(一)教务处负责学生考勤工作,为完善考勤制度,严格考勤登记工作,每班应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考勤工作由各班学习委员担任。
(二)各班学习委员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地根据本规定认真负责做好考勤工作,严格考勤手续。
(三)各班学习委员每节课都要做好考勤记录,并于课后将填写后的课堂考勤表(附4)交任课教师核实、签名。
(四)各班学习委员于每周的星期一上午9:00前,将考勤登记原始记录表、周考勤汇总表(附5)及有关请假单等材料送交所在系教学秘书审核签字后,由所在系存档。
(五)各系(部)每周将考勤情况汇总后登入学期考勤汇总表(附6)并作统计分析,对累计旷课学时数达到学籍管理处分标准的学生缺勤情况于周二下午3:00前汇总报系部领导签字后,报送教务处。
(六)教务处于周三下午3:00前送学工处,由学工处对旷课退学进行教育和纪律处理。
附:(请点击下载)
1、考勤工作流程
2、学生请假审批表
3、缓考申请表
4、课堂考勤表
5、周考勤汇总表
6、学期考勤汇总表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