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激励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给参加竞赛学生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备赛环境,特制定《学生参加竞赛期间课程成绩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计分办法
1、凡参加规定范围内竞赛,相关课程考试最终成绩基础分为80分,获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0分,三等奖加5分,相关课程且内容与省赛紧密联系的科目可申请免考。
2、凡参加规定范围内竞赛(除校赛),其他课程(包括公共课程)成绩按照以下公式计算:A=60+C*40% (C--任课教师评定的课程成绩,该项目不得为零;A--最终认定的成绩)。
3、凡参加我院举办的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奖的,其相关课程期末总评成绩可按一、二、三等奖分别提高10分、8分、6分。
二、适用竞赛类别
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等部门组织举办的正式(发文件)周期性竞赛(一类竞赛);由各级学(协)会、行业等举办,对学生素质和实践能力的提高有明显促进作用,影响面广、需要集中训练,并经过教务处审查,分管院长批准的各类竞赛(二类竞赛)。
三、适用学生范围
经过各级选拔,被确定为学院代表队成员的学生。
四、适用时间阶段
各类竞赛凡进入省级及省级以上级别,或是在学院代表队成立后,进入竞赛最终培训训练阶段;不在以上范围内的赛项需要停课集训,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依据本《办法》处理。
五、具体操作程序
1、各系(部)或各竞赛组织单位须将参赛学生名单(见附件1)报教务处实践科备案;
2、学生个人应在课程期末考试前一周内,向各自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大学生参加竞赛期间课程成绩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系(部)、教务处审批,由系(部)通知相关任课教师在该课程考试后,按本《办法》进行计算成绩后最终将认定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以上要求
教务处
2019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