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黎院[200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院风、学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的本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院,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校历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勤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应当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订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一定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院领导反映。
班主任或辅导员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统计,作为学生奖励与处分依据,对于累计旷课时数达到处分规定,应及时向教务处书面报告,以便给予及时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六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累计旷课达15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2、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旷课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且经教育不改者,按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病假、事假均须取得有关证明。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得事后补假,未经请假无故不上课,均以旷课论,根据旷课情节及态度分别予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上课期间请假一天以内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超过一天以上至三天由教务处批准,三天以上者由分管院长批准。课余时间、节假日请假由学生处批准。
凡在毕业实习期间,一律执行所在单位有关规定。但请假一周以上,须经分管院长批准,请假或旷课一周以上者,均应补实习,推迟毕业。
请假期满,学生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审批者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教务处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班主任或辅导员应报教务处备案,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留级或休学处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离校,均应按规定如期返校并向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并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课程不及格成绩可以先行记入,待补考及格后以补考的成绩予以替换并正式记入成绩册。成绩册在学生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撰写论文等几种形式。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口试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实验课、技能课的考试以操作为主,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考核方法由教研室具体拟定。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不单独考核的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等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70%,平时成绩占30%~40%,不同课程可根据课程特点,确定上述各部分比例。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制和二级制记分。一般考试采用百分制,实验课、毕业实习、课程论文等采用五级制记分。学生如对评分有疑义,可及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由教师所在系(部)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补考,体育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等进行综合评定。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体育教研室同意和教务处批准,可申请免修或可减少项目。其材料应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凡修完《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福建省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一级无纸化考试,一级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学院不另行出卷。不及格的,应当再次参加考试,直至成绩合格。
第十九条 学生缺课(含病假、事假和旷课)达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视为平时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该课程的成绩记为无效,应当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因患急、重病(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病历卡、医药票据等)或其他特殊原因(附有关证明)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下学期补考,补考成绩记为该生的期末成绩。凡考试结束后提出申请缓考者,按旷考论,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对擅自缺考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注上“旷考”。凡补考不及格者,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凡由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
关于考试纪律和违纪处分的办法,执行《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由于补考不及格、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允许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节 升级、留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 经补考累计考试科目4门或考试、考查科目5门不及格者,应给予留级,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留级前所学课程考核成绩和补考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成绩及学分有效。学生学有余力,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不记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以后再修。未经学院批准所学的后续课程,一律不予登记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 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内转系(专业)的,在第一年内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和学院批准;
(二)转系(专业)一般编入下一年级;
(三)学生转系(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福建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本院学制分为三年制和两年制。但在校年限(含休学)不得超出学制两年(即三年制专科生不超出五年、二年制专科生不得超出四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达7周以上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休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定居或自费留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复学,取消学籍。
第七节 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一学年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的确无法完成学业学习任务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办理离校手续的,学院不予负责。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从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业设计、论文、答辩。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福建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发现,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给予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院制定《校园生活和安全管理规定》及校园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会等学生参与的民主管理组织,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寒暑假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住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六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课外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根据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院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犯错误的学生,加强教育引导,促其认错改正;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必须处分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的处分,由负责处分的部门讨论通过后,报院分管领导或院长审批,处分决定书经违纪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公布。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书经违纪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公布,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隶属学院院务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福建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在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者或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院,档案、户口退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将其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福建省教育厅负责检查、指导、监督。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原先制定的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条款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