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书借阅规则
1、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否则本馆有权收回借阅证,并给予批评教育。
2、读者进入书库前应将书包等物品放入临时存包处,贵重物品请务必随身携带。若发现物品丢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义务协助寻找,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3、普通图书本校学生借阅不限册数,借期30天;本校教职工不限册数,借期90天。新书专架由于数量有限,为保证流通,本校师生每人限借1册,借期30天。
4、入库选书时请自觉使用代书板,每次限取一册,阅毕及时对号归架,不得随意乱架或不使用代书板。
5、读者选好图书后,还回代书板,并在出纳台办理借书手续。还书时直接将书放在出纳台,无需使用借书证。还书后再借,需要再出示借书证。
6、读者在办理借书手续前,请仔细检查所借图书条形码是否齐全是否有污损、撕割,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告诉管理人员,否则还书时发现污损、缺页的情况,责任由读者承担。
7、读者请勿将未办理借书手续的图书带出图书馆,不得将书藏在衣裤内或从窗户等处丢出库外,违者以偷书论处。凡偷书者除了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外还要按原书价5倍以上罚款(最少不低于50元),并扣借书证半年。
8、经出口通道时,如遇监测器报警,有关人员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检查,不得有不文明礼貌的言行。
9、学生外出实习前应配合学校安排统一来图书馆办理离校手续,若未办理就去实习,期间到期的图书以逾期处理。
10、学生离校时须还清所借图书和欠款,否则未还图书按遗失处理,并参照《学生借书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图书借阅违规的处理
本馆所有资料均为校有资产,图书馆纸质图书、期刊资料,或其它载体的文献,均属于我校固定资产,图书馆负有监管责任,师生均有保护义务。
1、借阅图书到期未还者,每超期1天罚款0.1元,欠款未清者不能借阅图书;到期图书可续借一次,续借天数为21天;到期图书如遇寒暑假,应在开学后2周内办好还书手续,否则以逾期处理。
2、读者借阅书刊时,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有污损、缺页等现象,应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由工作人员在污损,缺页加盖印记。否则,归还时发现所借书刊有上述现象,应由借书者按以下办法负赔偿责任。
(1)圈划、污损书刊但不影响其内容完整,能继续使用的,按污损页码计罚,每页按原价的20%赔偿,(最低不少于1元)。
(2)撕页、剪裁或严重批划,影响书刊完整及阅读,不能继续使用者,按遗失书刊处理,原书一律收回。
(3)图书条形码污损,但仍能辩识者,收取赔偿费1元;丢失或损坏条形码者需补交1元加工费。
3、遗失本馆任何图书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一个月内查找未果者,一概作遗失处理。遗失后可购买原书赔偿,同时缴纳书本加工费3元。如确实无法以相同版本书刊,或多卷书的某一部分(若无单独价格,则按卷价)的读者,一律按原书价3至10倍赔偿;期刊若丢失无法购得同卷期的期刊现刊按年价、期刊合订本按合订本总价加装订费的3倍以上赔偿;普通图书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工具书、贵重书画册以及年代久远的具有珍藏价值的图书,视馆藏情况决定赔偿4至10倍,所有赔偿图书另收加工费3元。
注:“原书”的认定要以采编部为准,读者要确切了解“原书(即购买:相同书名、相同著者、相同出版社、相同版次的书)”的含义后再到正规书店购买(需附带正规发票,盗版书刊不予受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