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2018年9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0 点击数:2772 信息来源:学工处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

文件

 

榕黎院学〔2018〕26号

 

 

关于印发《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2018年9月修订)》的通知

 

各系(部):

现将《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2018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2018年9月修订)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2018年9月20日

 

 

 

 

 

抄  送:校党委副书记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2018年6月25日印发

附件: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

(2018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践行“黎明模式”,推进我院的素质教育和学风建设的发展,并实现对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特点及规律,由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科学地评价;测评指标既是评价依据,也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以全面考核学生素质为目标,采取量化评议的方法,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测评一次,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两个学期的算术平均值,毕业时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各学年的算术平均值。各专业(班级)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定名次。

第二章 综合测评的内容与计算方法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按德、智、体三个一级指标设立,权重分别为“德育”(0.4),“智育”(0.5),“体育”(0.1)。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

1.德育分=(德育基本分+附加分—扣罚分)╳40%;

2.智育分=(智育基本分+附加分)╳50%;

3.体育分=(体育基本分+附加分)╳10%;

4.综合素质测评分=德育分+智育分+体育分。

第三章  德育测评

第八条  德育测评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罚分构成,基本分为60分,附加分不超过40分,扣罚分不超过70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计入德育测评附加分:

    1、在校期间承担一定社会工作满一学期,根据期末工作考核情况,给予加分:

    (1)担任院、系学生干部:主席分别加≤10分、8分,副主席分别加≤8分、7分,部长分别加≤7分、6分,副部长分别加≤5分、4分,干事分别加≤4分、3分;

(2)担任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协会干部:会长加≤5分,副会长加≤4分,干事加≤3分;

    (3)担任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含宿舍长):团支书及班长加≤6分,副班长、学习委员、劳动委员加≤5分,其它干部加≤3分;

(4)同时兼任多个学生干部职务者,按照“最高分+第二高分数/2”加分。

2、参加各项文化、艺术、创新创业等竞赛(活动),表现突出者,给予加分:

(1)参加国家、省、市、院、系级各项竞赛获个人(或团体)第一名(一等奖、金奖)分别加20分、16分、12分、8分、4分,第二名(二等奖、银奖)加18分、14分、10分、6分、3分,第三名(三等奖、铜奖)加16分、12分、8分、4分、2分,第四名及其他名次(优秀奖、优胜奖)加12分、8分、4分、2分、1分,未获奖但表现努力者,分别加8分、4分、2分、1分、0.5分;

(2)同一项目(或类型)但不同级别比赛按最高分加分,不累计加分。

3、学生集体获得各级各类表彰,相关人员给予加分:

(1)班级被评为省、市、院、系级先进班集体或先进团支部,受表彰班级班长及团支书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其他成员每人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

(2)学生社团被评为省、市、院级优秀社团,受表彰社团会长加4分、3分、2分,副会长加加3分、2分、1分,其他优秀成员每人分别加2分、1分、0.5分;

(3)学生宿舍被评为院、系级文明宿舍,受表彰宿舍舍长分别加2分、1分,其他成员每人分别加1分、0.5分;

(4)班级被评为院、系劳动先进集体,受表彰班级劳动委员分别加2分、1分,其他成员每人分别1分、0.5分;

(5)同一类型但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4、参加假期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省、市、院、系级先进个人者,每人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在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中受到不同级别表彰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5、参加各级各类青年志愿者活动,每人每次加0.5分,8分封顶。

6、在院报(或黎明学工公众号)、系部网站上发表文章、通讯稿者,每人每篇加1分、0.5分,8分封顶。

7、参加献血活动者,每人每次加3分;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被学院及社会团体通报表扬者,每人每次加5分;

8、教室卫生被院、系卫生检查部门评定为“优”者,当天值日生每人每次分别加0.3分、0.2分;宿舍卫生被院、系卫生检查部门评定为“优”者,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分别加0.3分、0.2分。

9、课堂出勤(包括晨读、大班会)满勤者加5分;

10、参加院、系指定出席的集体活动(含听讲座)每人每次加0.5分,5分封顶。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者,计入德育测评扣罚分:

1、上课(包括晨读、大班会)迟到(或早退)、旷课者,每人每次分别扣1分、2分;

2、教室卫生被院、系卫生检查部门评定为“不合格”者,当天值日生每人每次分别扣0.8分、0.5分;宿舍卫生被院、系卫生检查部门评定为“不合格”者,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分别扣0.8分、0.5分;

3、无故缺席院、系指定应当出席的集体活动每人每次分别扣2分、1分;上课或参加院、系规定的集体活动穿拖鞋者,每人每次扣1分;

4、带早餐进教室者,每人每次扣1分;晚熄灯或未熄灯宿舍,全体成员每次扣1分;

5、受到院、系通报批评者,每人扣3分;受到院、系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警告处分每人扣5分,严重警告处分每人扣10分,记过处分每人扣15分,留校察看处分每人扣20分;多次受处分,按最高级别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

第十一条  其他德育测评附加分、扣罚分由院学工处、团委另行规定。

第四章  智育测评

第十二条  智育测评由基本分和附加分构成,基本分占智育测评分的80%,附加分占智育测评分的20%,基本分与附加分总和不超过100分。

第十三条  智育测评基本分取学业各科成绩(含考试、考查科目,不含体育课)的加权平均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n为科目总数,  分别为科目1,科目2,……科目n的期末总评成绩,  分别为科目1,科目2,……科目n所占的学分数。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计入智育测评附加分:

1、参加各类考级考证,获得相关资格证书,给予加分:

(1)通过大学英语B级加1分,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加2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加4分;

(2)通过计算机二级考试加2分,通过计算机三级考试加3分;

(3)取得各专业技能证书,如导游证、助理物流师证等,根据考证类别、难度酌情加1至3分。 

2、参加各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表现突出者,给予加分:

(1)参加国家、省、市、院、系级各项竞赛获个人(或团体)第一名(一等奖、金奖)分别加40分、32分、24分、16分、8分,第二名(二等奖、银奖)加36分、28分、20分、12分、6分,第三名(三等奖、铜奖)加32分、24分、16分、8分、4分,第四名及其他名次(优秀奖、优胜奖)加24分、16分、8分、4分、2分,未获奖但表现努力者,分别加16分、8分、4分、2分、1分;

(2)同一项目(或类型)但不同级别比赛按最高分加分,不累计加分。

3、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CN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加16分。

第五章  体育测评

第十五条  体育测评由基本分和附加分构成,基本分占体育测评分的60%,附加分占体育测评分的40%,基本分与附加分总和不超过100分。

第十六条  开设体育课的年级体育测评基本分为体育课期末总评成绩,未开设体育课的年级体育测评基本分统一计80分。

第十七条  申请体育课免修获得批准的同学,开设体育课的学期体育测评基本分为60分,未开设体育课的学期体育测评基本分统一计80分。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计入体育测评附加分:

1、参加各项体育竞赛(活动),表现突出者,给予加分:

(1)参加国家、省、市、院、系级各项竞赛获个人(或团体)第一名(一等奖、金奖)分别加40分、32分、24分、16分、8分,第二名(二等奖、银奖)加36分、28分、20分、12分、6分,第三名(三等奖、铜奖)加32分、24分、16分、8分、4分,第四名及其他名次(优秀奖、优胜奖)加24分、16分、8分、4分、2分,未获奖但表现努力者,分别加16分、8分、4分、2分、1分;

(2)同一项目(或类型)但不同级别比赛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2、被评为国家、省、市、院、系级优秀运动员者分别加20分、16分、12分、8分、4分。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审机构

1、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学工处、各系党支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全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工作。

2、各系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由党支部书记担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系两委干部担任成员,负责具体实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3、各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班主任、班两委干部、学生代表(不少于小组人数的1/3)担任成员,负责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收集班级学生在测评过程中的意见及建议,并及时反馈情况。

第二十条  实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程序:

1、动员:成立班级测评小组,组织班会,学习有关规定。

2、自评:学生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量化评分表》,详细列出自我评分的事实,并提供相关作证材料。

3、初审认定: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对每个同学填写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表》进行核实、评分。

4、审核、公示:辅导员审核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认定的评分数据及材料,审核无误后,将相关评分数据、材料在班级内公示三天。

5、质疑、修正:学生在公示期间内,可对本人或他人的评分数据及材料提出质疑,测评小组及辅导员应及时进行解释和复核,如有错漏,应予修正。

6、二次公示: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将修正后的相关评分数据、材料再次在班级内公示三天。

7、终审、上报:二次公示无异议后,辅导员汇总整理相关数据,统一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报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院学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伪造捏造事实、擅自篡改数据、违规违纪操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发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