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2018年10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0 点击数:2704 信息来源:学工处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

文件

 

榕黎院学〔2018〕31号

 

 

关于印发《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2018年10月修订)》的通知

 

各系(部):

现将《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2018年10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2018年10月修订)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2018年10月10日

 

 

 

 

 

 

抄  送:校党委副书记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2018年10月10日印发

附件: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2018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通过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处分是维护校纪校规严肃性、督促学生自觉遵纪守法的一种辅助教育手段,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广大学生。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考虑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诚恳者;

    (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者;

    (二)翻供、串供、阻碍调查、包庇他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法者;

    (四)违纪群体中首要人员者;

    (五)曾多次受过纪律处分,性质恶劣,错误严重,属屡教不改者;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八条  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未解除处分期间取消先进个人、奖学金、困难补助等评定资格。

    第九条  受行政处分的学生党、团员,党、团组织应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团纪处理。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十条  参与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和利益及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论和行为,组织策划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1、情节较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较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含缓期执行)者,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治安警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与悔改表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泄露国家机密、阻碍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涂改证件,包庇坏人坏事,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情节较轻且认识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经教育能认识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情节较重,经教育不改者(或不能认识错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四条  观看或收听淫秽声像、书刊,给予记过处分;传播、传抄或复制淫秽声像、书刊、电子文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在网络上从事非法活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网上泄露国家机密、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统一等反动言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网上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制造谣言,伪造事实,恶意抹黑集体,致使集体荣誉受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网上制造传播病毒,从事破坏他人网站或邮箱、窃取他人密码等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同学进行敲诈勒索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利用社会人员对同学进行威胁、恐吓、殴打或敲诈勒索且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有偷窃行为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团伙盗窃的主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破坏、损毁公物和他人财物,尚不够刑事或治安处罚的,除责令其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组织老乡会,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聚众起哄闹事、纠集他人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蓄意打架、策划打架、参与打架斗殴者,为打架者提供器械或作伪证者,主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利用麻将或用其他工具以现金、有价证券等为赌注赌博者或为赌博提供场所、用具者,除没收赌博工具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2、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内公共场所勾肩搭背、搂抱接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不听从劝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校内集体宿舍异性举止不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同宿或发生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学生住宿作息时间规定,大声喧哗,制造噪音,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晚熄灯、互串宿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晚归、未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非双休日或节假日未经请假留宿校外,双休日或节假日不办理离校登记手续留宿校外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私自调整学生宿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撬门锁抢占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学生携酒入宿舍、在宿舍内酗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学生未经批准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性行为或饲养宠物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未经批准异性互窜宿舍(或宿舍楼)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防火用电安全规定者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在住宿区或教学区乱接电线、插座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藏匿、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熨斗、电热杯、电热棒等各类违禁大功率电器者,除没收用具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擅自在学校燃放焰火、放飞孔明灯、焚烧物品或使用明火作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警以上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随意开启、破坏宿舍楼、教学楼等消防通道的门或锁、安全设施(灭火器、消防栓)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校园治安和公共秩序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扔砸东西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集会、学习等公共活动中怪声尖叫、喧哗打闹者,并给予为首者或策划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宣传材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故意破坏校园安全管理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擅自藏匿钢管、伸缩棍以及各类管制刀具者,除没收用具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销毁或非法拆阅他人信件,损坏图书馆书籍、报刊者,尚不够刑事或治安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冒领他人汇款或包裹者,视情节轻重,除退回钱款、物品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因擅自外出活动而造成伤亡事故的,由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私自下江河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者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因私自下江河游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由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习、生活纪律、无故旷课(含班会、上课、实验、实习以及生产劳动、军事训练)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1、上课、班会、集体活动经常迟到、缺席经教育不改者,或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5学时者,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2、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同一学期旷课超过60学时且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参与各类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纪律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试试其他影响考场秩序,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接物品,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故意损毁或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投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考试期间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给予记过处分;

4、组织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酗酒或者在禁止区域内吸烟,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在学校打包、送餐或叫餐,屡教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与组织、宣传或使用不良校园网贷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侮辱、诽谤、诬告、恐吓、陷害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尚不够刑事或治安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三十五条  给予学生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其所在系党支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系主任批准;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其所在系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其所在系部和主管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其所在系部和主管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院领导调查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属“政治性质问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发生违纪行为后,其所在系部须在2个工作日内查明违纪事实,掌握确凿证据,责成学生写出书面材料,同时注意稳定违纪学生的思想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1、经调查构成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相关系部应在调查核实后1个工作日内拟文、发文、张贴公示;

2、经调查构成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相关系部应在调查核实后1个工作日内拟定处分意见,连同违纪事实材料一同上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接到违纪处理意见后,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除学籍处分除外)拟文、发文、张贴公示。

第三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纪,由监考老师负责收集证据,填写《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并将上述材料报送考试组织单位,经考试组织单位核实汇总后,连同违纪材料、学生名单交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做出前,相关系部或主管部门要充分听取受处分学生本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所在系部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经面谈(必须有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无异议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一份张贴,一份系部存档,一份主管部门备案);如学生拒绝签字,应将见面情况记录在案,并作说明。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其所在系部除应将处分决定及时送达本人外,还要及时将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受退学处理或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宣布当天即应办理离校手续,由家长领回;其档案材料由主管部门寄往入学前所在市(县)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学生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由其所在系部负责跟踪教育和转化引导。受处分学生的辅导员应及时主动地与违纪学生取得联系,指导学生重新学习《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内容,明确告知其受处分之后的影响,以及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和程序。对受处分的学生,其所在系部相关人员要定时安排谈心谈话,加强沟通交流和思想教育,争取如期解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毕业前受警告以上处分仍未被解除,应将其处分决定和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部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章  处分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教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五章  处分解除

    第五十条  申请对象: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第五十一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自处分生效之日起,经过六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生效之日起,经过一年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提出申请,可以不满一年,但不能少于六个月。

    3、主动认错,真诚悔改,认真学习校规校纪,定期(每季度至少1次)向系部、辅导员(或班主任)等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4、在考察期间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未再受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5、有突出的改过表现,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经常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第五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予以解除处分:

    1、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或参与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

    2、策划、组织、煽动闹事,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者。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4、受纪律处分两次及以上者。

    5、毕业学年最后一个学期违纪受处分者。

    6、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五十三条  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1、受处分学生向本人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考核鉴定表》(见附表2)、《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审批表》(见附表3),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字数不少于500字)。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2、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3、系部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

    4、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由系部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解除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由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后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复审,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复审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同一学生在同一学期内多次受到纪律处分,按其所受最高等级处分计算考察时间,申请解除时,应直接申请解除最高等级处分,最高等级处分被解除后,低于最高级别的处分自动解除;同一学生在连续且不同的两个学期均受到纪律处分,应分别计算考察时间,均须申请解除处分。

    第五十五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未主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或因不具备解除处分条件而未解除处分,其考察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考察期满后处分仍未被解除,将只能在毕业前申请解除。毕业前处分仍未被解除,则直接影响学生正常毕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方可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凡所述及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细则规定;以往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情况登记表

      2.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考核鉴定表

      3.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审批表


附表1: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情况登记表

 

考试课程:                                                  考场(教室):            

 

违纪考生班级  


违纪考生学号


违纪考生姓名


违纪时间

                

违规情况记录可同时填写多条违规类型,请详细描述具体情况)

违纪作弊类型

违纪类型代码


详细描述具体情况及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