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1 点击数:5593 信息来源:学工处

 

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有关处室: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2号)文件精神,根据《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现将我院2015—2016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机构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院成立由院领导牵头,学工、团委、教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评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国伟

副组长:卢昌荆、杨光舟(常务)

成  员:刘  鹏、郑  禾、翁秀榕、王作、黄钦煊、张业圳、

王莉丽、冯  飞

下设办公室:

主  任:刘  鹏(兼)

成  员:陈伟伟、陈  达、陈铭帅、郑爱清、林鸿燕、王兴苹

邹佳丽

办公室挂靠学工处,具体负责评定工作。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评选领导小组。

二、评选对象:2013级、2014级、2015级在校学生(不含中专生)

三、资助比例及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标准分两档:一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资助比例为在校生数的4%以内,每人每月补助400元,每生每年共补助4000元;二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资助比例为在校生数的14%以内,每人每月补助250元,每生每年共补助2500元。同时,资助比例根据各系申请人数进行适当调整。

四、评定标准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践行爱的教育,诚实守信,讲文明懂礼貌,道德品质优良,未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能够自立、自强,尽己所能地为家庭分担困难。

3勤奋学习,学业成绩有进步。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补考科目未超过两门(含两门)以上。

4、家庭条件十分困难或在校表现突出者优先评定。

5各系在以上条件基础上,可结合本系实际拟定各自评选标准,报学工处审核后执行,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

五、评审工作程序

(一)评选方法: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组织审定相结合的方法。

(二)具体步骤:

1、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经班级评选小组出初审通过后,向辅导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填写表格内容,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各班级评选小组对照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标准以及申请人各方面的表现,进行充分讨论,班委会和辅导员共同研究确定拟建议名单,填写申请表,并在班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系评选小组;

3、学院根据学生申报情况,下达各系国家助学金指标;

4、各系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学院下达指标,初步确定系部建议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二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5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全院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审定名单报省教育厅。

六、时间安排

1923日—1014日,系部宣传动员、评议推荐、公示;

21015日—1017日,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示;

31018日—1020日,学院审定,上报材料。

七、有关要求

1国家助学金是党和国家关心教育事业和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举措,金额高、普及面广,在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中影响重大。各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精心组织,积极做好政策宣传,把评选过程作为一项思想教育活动,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文明守纪,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回报国家。

2、请各系认真做好政策宣讲工作,组织教师、辅导员通过下宿舍、谈心等途径对本系学生家庭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鼓励真正困难的学生申报国家助学金,并于10月10日下班前将本系申报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人数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在评选工作中,各系要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校务公开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或情况不实,将取消评选的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取消的名额,不予替补。

4规范材料。申请学生如实填写《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根据申请表后面的备注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统一填写《福建省贫困生库申请情况明细表》(电子版,见附件并于1014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请不要更改格式。

5认真整理保存申请材料。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相关材料由辅导员核查无缺漏后,按班级整理好(用档案袋封装),以系为单位统一上交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二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