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黎院[2012]7号
关于印发“福州黎明职业技术
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各系(部),福屿校区管委会:
经学院研究同意,现将“福州黎明职技术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照此执行。
附: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 印发 爱心 基金 管理办法 通知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2年3月5日印发
附: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爱心基金是学院实施“爱的教育”过程中,广大师生员工等自愿捐款资助本校贫困学生而设立的一项公益性基金。
第二条 为规范管理爱心基金,合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专门负责本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是爱心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四条 基金委设主任一名,由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及社会捐赠代表共同组成。基金委成员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任。
第五条 基金委职责
(一)制定、修改和解释基金管理办法;
(二)确定基金委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三)审议基金使用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
(五)本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基金委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基金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工处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基金来源
第七条 爱心基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原则,主要来源有:
(一)历届校友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爱心捐款;
(二)广大师生员工的爱心捐款;
(三)其他捐助。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校学生;
(二)帮助因突发性疾病或发生意外伤害而临时需要医药费的本校学生;
(三)主要用于探望、慰问重病住院的本校学生,特殊情况下,可用于资助结对帮扶对象。
第九条 爱心基金依照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爱心基金管理原则: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维护师生员工利益,公开、公正,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财务部门设立“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爱心基金”专户,代管爱心基金帐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要经过基金委的审批。基金委每年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基金的收支帐目。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爱心基金的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无法维持;
(二)学生本人突发病伤,医疗费用大,生活困难;
(三)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意外变故,导致生活困难,无法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补助:
(一)在校表现差:纪律观念不强、违反校纪校规、故意拖欠学费等;
(二)挥霍浪费:抽烟醺酒、使用高端消费品等;
(三)弄虚作假:在各类资助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爱心基金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系部领取《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爱心基金申请表》,并填写有关内容。
(二)申请人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交系部审核,系部审核无误后签署有关意见,并报基金委办公室。
(三)基金委办公室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资助方案,并报基金委审批。
(四)基金委研究审批资助方案,并下发资助金。
第十五条 基金资助的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实行一次性资助方式,每人每次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第十六条 本基金只用于符合本办法的活动和事项,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基金委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发现受资助学生不按规定协议使用资金,基金委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的资金。
第十八条 接受资助的同学在获得资助时须与基金委签定承诺书,承诺其毕业后,在适当时候主动向母校基金委捐赠爱心基金,数量不低于其曾经获得的资助金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会议审批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爱心基金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 别 |
| 政 治 面 貌 |
| 照片 (一寸免冠彩照) |
班 级 |
| 职 务 |
| 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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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住 址 |
| 家长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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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300字左右,可另附纸张)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系 部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基金委 办公室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基金委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