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缴交学杂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10-16 点击数:4604 信息来源:财务室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和国家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学生缴交学杂费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依法缴交学杂费是每个大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新生入学或新学年开学,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时间缴交全部学杂费后方能注册。

第三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须办理缓交或部分缓交学杂费手续后才予以注册。缓交手续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学院主管部门和院领导审批(部分缓交由学生处处长审批,全部缓交由院长审批),一般缓交期为三个月,最迟应在本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前还清缓交款。如缓交期到了还不能交齐学杂费,应办理继续缓交、休学或退学手续。

第四条  缓交学费的基本条件

1、无人抚养的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无稳定经济收入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2、受灾或家庭发生突发性变故,家庭经济来源中断,无法交纳学费,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3、因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一时无法交纳学费的学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维持基本学习、生活的特困生和贫困生,可向学院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第六条  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乃至死亡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和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按学期收费的,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按7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和被开除学籍的,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七条  休学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暂不办理退费手续,待其办理复学或退学手续时,再按规定一并办理学杂费结算手续。

第八条  从外校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从转入之学年(或学期)起,即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年(或学期)的学杂费。

第九条  严格学生收费管理,除学院财务部门按规定统一收取学生的学杂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费用,否则按“乱收费”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