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薪级工资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28 点击数:5054 信息来源:财务室

各处(室)、各系(部),福屿校区管委会:

为了稳定师资队伍,自2007年起学院实行薪级工资制度。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学院决定就进一步规范薪级工资调整作如下通知:

一、薪级工资实施范围

学院成立以来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教职员工(享受协议工资的教职工除外),不包括学院临时聘用的兼课教师、工作人员。

二、薪级工资调整时间

每年3月和9月(12月、912月期间入职的每年3月份调整,38月期间入职的每年9月份调整)。

三、薪级工资标准

根据《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榕黎院[2007]3号)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四、薪级工资的调整

1、正常调整

学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在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3月或9月(根据入职日期决定)起执行。工作人员常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薪级工资达最高等级(8级),如未调任新的岗位的,不再增加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的调整

工作人员职务或职称发生变动时,次年起薪级工资调整的标准按照从事较长时间的职务或职称对应的标准执行。

以上规定自20129月起执行,之前文件如有与以上规定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