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黎院【2012】30号
关于印发“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参加职业
技能竞赛的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福屿校区管委会:
经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照此执行。
附件: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 印发 参加 技能竞赛 管理与奖励办法 通知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2年6月6日印发
附件: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组织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
学院组织参加各级教育、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既是培养提高我院师生职业能力,使人才培养工作主动适应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推进专业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改革的重要手段;也是评价专业教学质量、扩大学院影响、提升学院知名度的重要途径,是学院各系(部)教学工作的组成部份。为规范学院参加各种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工作,鼓励学院师生积极参加与专业教学相关的各种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好成绩,特制定本管理与奖励办法。
一、竞赛级别的确定
1、国家级
国家一级:国家教育、行业主管部(委)等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全国性比赛;
国家二级:国家教育、行业主管部委下属机构、国家一级学(协)会等举办的全国性比赛;
国家三级:国家二级学(协)会及其他组织举办的各种全国性比赛。
2、省级
省级一级:省政府各厅局(委)等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全省性比赛;
省级二级:各厅局(委)下属机构、省级学(协)会等举办的全省性比赛。
3、市级
市级一级:市政府各教育、行业主管部门等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全市性比赛;
市级二级:各教育、行业主管部门下属机构、市级学(协)会等举办的全市性比赛。
4、校级:由学院组织的全校性比赛。
竞赛的级别以获奖证书的落款盖章为依据。
二、教师代表学院参赛获奖的奖励
1、获得国家一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6000元,二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5000元,三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4000元,优秀奖,800元;
2、获得国家二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4000元,二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3000元,三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2000元,优秀奖600元;
3、获得国家三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3000元,二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1000元,优秀奖500元;
4、获得省级一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3000元,二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1000元,优秀奖,400元;
5、获得省级二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2000元,二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1500元,三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800元,优秀奖,400元;
6、获得市级一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1000元,二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800元,三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500元,优秀奖,300元;
7、获得市级二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800元,二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600元,三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400元,优秀奖,300元;
8、获得学院组织的全院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500元,二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300元,三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200元,优秀奖100元。
三、教师指导学生代表学院参赛获奖的奖励
参照“二、教师以学院的名义参加各级竞赛获奖的奖励”的数额60%执行(以项目为单位奖励)。
四、学生代表学院参赛获奖的奖励
学生代表学院参加各级竞赛获奖的,根据综合测评条例加分、奖励。
(二)学分与课程成绩认定
按照《“以证代考、以赛代考、以实际能力操作代考”的实施意见(试行)》(榕黎院办[2011]3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参加竞赛的申报与批准
1、教师和学生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的职能管理部门为教务处。
2、教务处依据学院的统一部署,代表学院向各系(部)下达参加或承办各级教育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的教学任务,各系(部)应做好参加或承办职业技能竞赛的各项组织和实施工作。
3、参加各级技能竞赛应有助于促进人才培养水平的提高,各系(部)专业应以职业技能竞赛为平台,主动适应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求,将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融入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内容,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的改革。
4、根据教学需要,由各系(部)专业直接参加或承办的职业技能竞赛,由各系(部)于决定参加或承办前向教务处申报,经教务处审定,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按本管理规定实施。未经教务处审定、学院领导批准的项目,其经费由各系部负责,不按本规定实施奖励。
六、奖励的实施与审批
1、经审定批准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按本规定实施奖励。
2、学生以学院的名义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学分和课程成绩核定,由各系(部)申报,经教务处审定后,予以认定,记入学业成绩。
3、教师以学院的名义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奖励,按本规定在每个项目组给予的奖金总额内,由各系(部)按项目组落实具体的人员及奖励的数额造册申报,经教务处审定后,由财务处在学院设立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本规定由人资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