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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有效配置办学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定义及分类
一、固定资产是指学院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二、凡由学院经费或财政项目经费购置和建造的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
(二)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各类家具。
(三)房屋及构筑物、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三、固定资产分类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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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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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
房屋含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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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 |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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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设备 |
指办公和教学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用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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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陈列品 |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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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
图书馆、阅览室保存的图书、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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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固定资产 |
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等未发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固定资产 |
四、车辆类固定资产的购置、日常管理及处置按学院相关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五、信息类固定资产的购置、日常管理及处置按信息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相关机构及职责
一、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二、财务处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核算,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需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固定资产处为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资产验收工作;
(二)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与财务账簿核对;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及处置等手续;
(四)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六)会同使用部门优化配置固定资产;
(七)组织培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三、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建议,严格按照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二)申报购建计划,参与本部门固定资产可行性论证,并参与具体验收工作;
(三)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四)配合固定资产处做好学院固定资产的调拨,检查固定
资产使用情况,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日常维修。协助固定资产处进行盘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
一、 购置审批: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按规定程序报院领导签署意见,经董事长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董事局审批。
二、 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日使用与维护
一、 固定资产购置后,应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单固定资产处和财务处应同时建立实物账册。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学院应每年度组织各部门对所属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二、 固定资产按照“谁使用谁维护”原则进行日常维修维护。使用部门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完好性负责,保障资产安全。固定资产毁损或丢失时,使用部门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三、 固定资产的维修、仪器设备的升级、维护等报固定资产处按规定组织实施。
四、 对精密贵重仪器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五、 对技术复杂、精密度高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七、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收回时应进行检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学院财务处。
八、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九、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学院资产管理处会同管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相应的管理单位有关人
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岗位或离职,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十、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一、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处置审批:学院提出处置意见,经学院董事长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三、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一、 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
(二)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帐薄,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二、 明细帐薄应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
三、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单位如实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分别登入有关帐薄。各种帐薄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四、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五、 本准则由财务处、固定资产处负责解释。
六、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榕黎院〔2008〕10号)同时废除。


